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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住建厅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及标准招标文件的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29日 14:34    浏览次数:4971    来源:厦门市建设局    [返回]

各有关单位:

省住建厅近期印发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评标办法(试行)》(闽建[2017]5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闽建[2017]6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办法(试行)》(闽建[2017]7号)、《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39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于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44号)及《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版)的通知》(闽建筑[2017]48号)等文件,现将我市贯彻执行省住建厅施工招标投标有关政策的意见通知如下: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市发布招标公告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均应按照省住建厅上述文件规定执行。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招标控制价发布时间等事项一并予以明确如下:

一、 关于招标控制价发布时间

为加快项目施工招投标进程,招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发布控制价。

二、关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使用

招标项目应根据省住建厅有关文件规定,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同时根据《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建筑[2016]143号)的规定,招标人可根据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考量投标人企业信用。

三、关于项目技术负责人缴交社保证明

投标人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若需提供社保证明的,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社保证明原件的扫描件;2、应自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一个月起算,往前追溯,在投标企业连续缴费六个月及以上;3、在上述六个月连续缴费期内,该人员不得存在由其他单位缴交社保的情形,否则视为非该投标企业在岗人员,不符合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资格要求。

新取得资质或新办理资质转移的投标人,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无法满足连续缴交社保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要求的,应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一个月连续缴交社保的有效证明扫描件,缴费期间存在由其他单位缴交社保费情形的,视为非该投标企业在岗人员,不符合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资格要求。

四、关于招标控制价编制

(一)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简易评标法、综合评估法等评标办法的招标工程设定招标控制价;财政投融资的招标工程以各级财政审核部门审核的工程预算价为招标控制价,其他招标工程应以工程预算价为基础,按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最近期的最低控制线标准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一定的下降幅度后确定工程控制价。 

    (二)招标工程预算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计价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国家及省市现行计价办法、预算定额、费用标准、人工费调整指数、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询价后编制。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3个工作日内将招标工程预算价及控制价编制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现违反规定编制预算的,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并同时将监督意见书抄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未经改正的不得开标。

    (三)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标准,或提供不少于三个品牌供投标人选择,但不得以“暂定”形式确定材料设备的品牌或价格等留有报价缺口的条款。

    (四)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价、招标控制价时,应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现场条件、施工工期等因素,一般按3%的风险包干系数将风险包干费计入工程预算价及招标控制价中。风险范围主要包括:

   1、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机械台班单价、材料、设备价格变化且变化幅度在规定范围内的。

   2、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而采取的临时施工措施。

   3、工程量错漏影响工程造价在±3%(含±3%)以内的。

     上述风险因素应在总价内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均不得调整。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具体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做明确约定。

五、关于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应当根据自身实力、施工经验、现场环境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预算定额、费用标准或企业定额、市场价格,自主报价。

(二)投标人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实行固定总价合同的招标工程,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8日内就包干范围内的工程量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提出核对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对包干范围内的工程量无异议。

经核对,确认工程量误差影响工程造价在中标价±3%(含±3%)以内的,招标人可不予调整合同价款,投标人应将其误差考虑在投标综合单价内。若工程量误差超过±3%的,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中标价编制原则确认增减工程造价。

六、关于施工合同价款调整

采用总价包干合同的,其包干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一)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按规定程序按实核增核减。

(二)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1、增减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一般按中标人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但出现下述情况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增加的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但其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0%幅度范围以外的;或减少的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但其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0%幅度范围以外的,按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及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相比中标降幅系数计算。中标降幅系数=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2、增减工程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照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布的施工期间的预算定额、费用标准、市场信息综合价及中标降幅系数计算。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单价,经发包人会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或工程预决算审核机构审核后确定。

(三)材料变更的价格确定

 1、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变更材料,一般应根据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但出现下述情况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已有,但需调增的材料费相对应的材料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材料单价10%幅度范围以外的;或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已有,但需调减的材料费相对应的材料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材料单价10%幅度范围以外的,根据招标控制价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所列的相应材料单价及中标降幅系数计算。

 2、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变更材料,按照《厦门建设工程信息》施工期间公布的市场信息综合价与中标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3、《厦门建设工程信息》没有公布的变更材料,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价格,经发包人会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或工程预决算审核机构审核后确定。

七、《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非本市国有企业在厦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建筑〔2016〕28号)中涉及施工招投标方面的内容、《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的通知》(厦建建〔2009〕36号)及《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指导办法〉的通知》(厦建筑〔2014〕53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建设局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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